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促检查机制,重点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者拖延整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整改或者未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问责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