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三十条 对依法应当由公安、监察、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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