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和事项,应当采用专题报告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
(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关系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关系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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