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