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侵害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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