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四)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九)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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