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损益及表外业务情况;
(二)经营业务合规情况;
(三)风险管理情况;
(四)资产质量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一)资产、负债、损益及表外业务情况;
(二)经营业务合规情况;
(三)风险管理情况;
(四)资产质量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