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中涉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的,可以专门开展资源环境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源环境保护事项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三)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效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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