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专门开展绩效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源的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二)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其他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制度、标准、绩效目标等,确定绩效审计评价依据。
审计机关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可以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一)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源的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二)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其他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制度、标准、绩效目标等,确定绩效审计评价依据。
审计机关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可以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