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可以听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变更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被审计单位。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变更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被审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