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对外投资、融资情况;
(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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