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