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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