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开发和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