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
(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审计证据;
(三)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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