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参加审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谋取私利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