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