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2-20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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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 第二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 第六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 第七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 第十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 第十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市... 第十六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 第十八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 第十九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 第二十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将粪便倒入倒粪站,不得在屋顶和公...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 第四十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由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建筑垃...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化粪...

第六章 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企业: (一)...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 第五十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作业服务管理 第五十条 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 第六十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中心城是指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新城是指以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或者依托重大产业及...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市城市化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