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由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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