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