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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