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