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