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