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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