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将粪便倒入倒粪站,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