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