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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