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