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粪便外溢时,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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