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企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作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违反规定的,发包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终止其承包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