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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