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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