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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