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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