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市民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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