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向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投诉。
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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