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执法,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