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