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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