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中心城是指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新城是指以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或者依托重大产业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发展而成的中等规模城市;中心镇是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依托产业发展而成的小城市。
本条例所称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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