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塑料废弃物、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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