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