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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