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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