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