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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