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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