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