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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