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