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